Funny weird extraordinary video around the world.
沒帶的就沒帶丫,有帶的就拿出來就好了丫,幹嘛故意找警察的麻煩,而且警察是己經有告訴你們他是要執行公權力的,你們還一群人圍攻上來,...,你們人比較多吔,警察要自保丫...
那些人太囂張了點...我覺得警察沒錯
民眾不知道在囂張、白目什麼?沒做壞事的話乖乖配合,不就好了。幹嘛一直挑釁啊....這樣表示很厲害嗎?警察沒錯+1
結論是民眾太白目又囂張。一開始擒拿粉紅色上衣的警察也有錯,太容易被激怒;當他受到言語挑釁而出手後,一群人馬上把警察包圍,其中也有人動手推開警察!這時候就是民眾的錯了,所以警察鳴槍示警是正確的。再來就是鳴槍的次數,的確有過多的嫌疑;不過,當警察示意要民眾蹲下時,多數人(尤其是錄影者)仍是不顯安分,一直想要起身(最好是蹲著不能錄影啦),而且又一直七嘴八舌的。之後當支援警力到達後,一群人卻也不敢囂張了(人數比不過,不敢大聲是吧)。最後粉紅色上衣的民眾還不是要被帶回警局,跟一開始警察要做的事一樣,民眾演了一齣鬧劇,浪費了納稅人的錢。
在在我看來,主要還是警察行使職權過當。沒錯,被臨檢者的某些言行舉動可能激怒了警察,可是,在民主國家裡,只要言論、行為沒有超越法律範圍,任何被臨檢者都有他應有的權利,面對警察,只要自認自己是對的,據理力爭,甚至自行錄影存證都是合理。比較有爭議的關鍵點在於,民眾沒有帶身分證明時,警察有權將民眾帶回警局嗎? 警察的理由竟是我沒辦法確認你的身分!?除非民眾有違法行為在先,不然,確認一位善良公民身分的責任不是應該在警方嗎? 警察真的有權隨便抓個人回警局,只因他們無能力辨識他是誰嗎? 這點我不確定,請了解的人幫忙解釋一下。那個要抓人的警察我覺得他是被激怒了,被激怒的警察經常會幹出一些他們自認合法、無所謂,但其實是過當的舉止。從影片來看,當事者沒有企圖要離開,警察卻抓住對方,對方問說甚麼要抓住我的手,警察卻說請你不要離開我的視線。這是明顯抓狂的行為,因為當事者根本沒離開,警察這個動作只是宣示他的權威,告訴當事者誰是老大。當然這個警察會抓狂也不是沒有原因的,因為當事者的朋友在旁邊一再地說:憑甚麼確認? 這聽在警察的耳裏,簡直就像在挑戰他們的權威,可是話說回來,民眾對於:憑甚麼確認? 這樣的質疑有任何過錯嗎? 有妨礙公務嗎? 沒有,不過現實裡,許多警察就是在類似的情況下做出許多過當的事出來,當警察事後被要求解釋他們的行為是,他們都聲稱是依職權排除任何妨礙公務的行為。我們經常聽說有民眾去申訴警察執勤過當,請問有那個人聽說申訴成功的?除非警察明顯違法,不然答案是零,因為,民眾申訴的管道與警察是屬於同一個共生體系下產物。法院需要警察武力當司法權威的最後靠山,警察需要法院為他們的行為開綠燈。從一開始,那個警察開槍就不對。在後來同僚前來了解的時候,那個警察聲稱說這群人一擁而上,他怕被他們搶槍,所以對空鳴槍,真的是這樣嗎? 請網友再看一遍影片,事實是,當那群人與警察分開後,警察與群眾保持一段距離,並且相對好幾秒鐘,這時群眾紛紛說:錄起來啦! 這時警察卻連開三槍。當然,有人會說,警察覺得無法掌握情況,只好用槍,問題是,當時警察依然掌握狀況,同樣地,他之所以這麼做,一樣是被激怒了,因為群眾喊著要錄下他的行為,這時警察權威自尊心再度受損,只好用武力彌補。至於後面陸續開的四槍,只是警察要強化自我認知合法的補充行為而已,也就是他要合理化他開前三槍的行為。如果我沒聽錯,那個當事人之所以還是被帶回警局,不是因為警察就是該把他帶回警局,而是因為警察開了槍。槍是不能隨便開的,一但開槍,就要寫報告給個交代,沒有帶回當事人,警察無法寫出合理的報告。所以找彈殼回去也是為了會去寫報告做交代,這個警察的EQ很低,隨便開了槍,給自己找一堆麻煩事,只因一時的虛榮的權威自尊心受損。說到警察的權威自尊心,本人說個自己親歷過的例子。本人下班晚上開車回林口,為了避開40元不合理的收費,我和大部分住林口的其他人一樣,都是走高速公路旁邊的那條山路 (大科路),有一天晚上,當我開車走在這條路上的時候,一輛龜速 (約30 ~35時速) 的警車走在前面,這條路的速限以前是40KM,後來改成50KM,我想超車,但前方又是警車,我特別小心留意,一直跟在這警車的後面,直到看到道路中間標線從雙黃實線變成雙黃虛線後,才開始加速超越警車,結果,由於這條路上唯的一個路口剛好是紅燈,我只好停下來等綠燈,這時後面那輛警車開過來,衝到我的前面,要我停車,下來的警察要看我的駕照,我給他看,然後他說我超速並且違規超車,我說哪裡有,他指著路中央的雙黃實線說,這是不能超車的,我告訴他,我又不是在這裡超車,我是在前面超車,那裡不是雙簧實線,他說就是雙簧實線,我說那好,我們去看看那裡是不是雙簧實線,他們不敢同意,然後又說我超速,我說我要車過你們的車當然要加速啊! 他說那就已經超速,我說沒有,是你們的車太慢,他說你不知道這裡是限速40KM嗎? (事實上是50KM)我說我知道啊! 他說我超過他們的時速就超速了,我說沒有,我的碼表顯示沒有超速...就這樣爭來爭去,他們說你還狡辯,另一位警察說,開單啦開單啦,我說我有沒違規,你憑甚麼開單。我的語氣也不是很客氣,他們有點不爽,說我這樣是妨礙公務,我說我都配合你停車,給你們看證件,我也沒有對你有任何肢體動作,哪來的妨礙公務。為了讓對方有個台階下,我後來語氣稍微好一點,只一再說如果你不相信,我們就回到前面路段去看看。後來他們也覺得吵不出個結果,一方面我也口氣比較客氣,所以就放我走了。這就是許多警察的心態,面對民眾喜歡擺威權,碰到有想法,對自己權力敢主張的,警察會更不爽,動不動就是指控別人妨礙公務,老實說,台灣的警察水準很低,簡單一句話就是欺善怕惡。
非常同意樓上所說,員警EQ很差的意見。:)樓上認為鳴槍是不對的,但是,我還是認為起因在於民眾有”動手””大力”推開該名員警,所以該名員警開槍示意的做法是正確的。然而,只有第一次的開槍是沒錯的,之後陸續的幾發,是大大的錯誤,頗有樓上所說,因權威自尊心受損而抓狂的過當行為。最後粉紅上衣民眾被帶回警局,的確不是因為身分證明問題而被帶回,只是這結果,倒也跟一開始警察想做的事不謀而合不是嗎。
我是上面5樓的發言者剛剛從網路上找到一些資料,這個資料證明我的懷疑是合理的,請先看以下節錄內容====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 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 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 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另外,還有一項針對某種狀況的規定如下----(一)警察有相當理由足認人民之行為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時,警察依法實施檢查、查證身分時,係基於公權力之職權行使,而產生規制作用,人民如拒絕陳述,現場無從確定身分,又不同意同行至勤務處所接受調查,當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路檢及盤詰均係調查或查察的一種型態,如有法律明文授權警察人員行使,自屬依法調查或查察之範圍。 ----後者這條規定看起來和前面引述的原則違背,但詳細看並沒有,因為後者要成立的條件是... "警察有相當理由足認人民之行為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時"不管影片當中的被臨檢當事人是不是刁民、痞子還是Sula,至少從他們的對話中可以確定,這群人在警察眼前並沒有從事任何不法行為,他們只不過經常 "出沒" 該地,依此判斷,我認為警察確實行為過當。我看到網路上大部分網友專注在影片當中場面的演變發展及言語動作,所以普遍認為警察沒錯,頂多有些許過當而已,可是,他們都忽略了觀察因果,也就是沒有去想事情怎麼會演變成這樣的? 演變成這樣真的是完全只是被臨檢人的錯嗎? 我認為被臨檢人主要的錯只有一個,就是其中一人要被警察押走時,蜂擁而上搶人,雖然警察的行為過當,但在司法體系下,這群人的行為會被認定構成妨礙公務,我不說這是一種罪,是因為,台灣根本沒有所謂的 "妨礙公務" 治罪條例,也就是說,根本沒有哪一條法律規範何種行為叫做 "妨礙公務",可是很弔詭的是,竟然在司法體系下,有人會因 "妨礙公務" 而被告,只要警察主張當事人妨礙他順利執行公務的所有言行,法院都會接受警察的指控,而對當事人做出處罰。對這種不尊重人民基本權力的司法體系,很令人失望。至於被臨檢人群眾的叫囂,如果只是主張自己的權力,質疑警方的合法性,而不涉及對警察的人身攻擊,這本來就是國民的基本權利,在法律上本來就是無罪的,可是,很多警察經常把當事人對他們言語上的質疑也當作 "妨礙公務" 的指控項目,台灣要邁入真正保證人權的國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支持影片中警察行為的人,應該都沒碰上被警察找過麻煩,所以想當然地認為警察執勤應該都很合理都沒有錯,可是現實上 (多半是交痛取締事件),只要碰過的人,只要有人不服的,大概都會碰上被恐嚇是在 "妨礙公務"。
這裡有詳情..^^九嫌暴力討債 警對空鳴槍制服黑衣人http://tw.youtube.com/watch?v=bwKJo2oKMiI&feature=related
給樓上,你所聯結的新聞片聲稱1. 有9名 "暴力討債" 人士2. 這9名最後都 "乖乖就逮"可是影片顯示的是1. 看不出來有9名那麼多,就算有,從對話中可以看出,這群人士之所以被臨檢不是有任何不法行為,只因他們在該地 "出沒",沒有提到有 "暴力討債",我懷疑這是警方加油添醋所回應指控的。2.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出非現行犯,警察無權要求某人和他們一起到警局調查身分。3. 沒有9名都 "乖乖就逮",只有一人因為警察開了槍,需要配合到警舉作報告。最不合理的地方是,怎麼可能有所謂的 "9名討債人士",自己錄影,錄下自己的 "愚行",然後自己放到網站的? 這可不是警方的錄影片段,怎麼都沒有人質疑呢?這段影片順便告訴我們,台灣的新聞媒體是多麼的不可相信及不專業,而許多人每天都不知不覺在吸食這些不良媒體所灌輸的錯誤訊息
感謝七樓的資訊。我的確沒有就法規的部分深入了解便發表意見。在此為我的言語致歉(留言好像不能刪除?)這樣看來,就有幾個問題1.警察動手抓民眾的手是否屬搜查或強制拘留?2.警察的過當行為是否從要求民眾回警局就開始?不過台灣竟然沒有”妨礙公務”相關法律,也蠻讓人吃驚的。
Hi Weiting,請不要這麼說! 網路言論缺少肢體表情,本來就容易讓人誤解,如果我的用詞有讓你覺得不舒服,請原諒我,我絕對沒有惡意。你提到1.警察動手抓民眾的手是否屬搜查或強制拘留?2.警察的過當行為是否從要求民眾回警局就開始?這兩個問題,以我的認知來看,第2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至於第1個問題,可能還不算搜查或強制居留,因為警察說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不要離開他的視線。比較像是第2個問題的強化動作。我認為在法律上,當事人應該可以控告警方抓住當事人的舉動是 "妨礙自由",不過,我相信官司不會贏,理由我之前說過了。我為甚麼會知道沒有 "妨礙公務" 這種法規?因為我弟弟告過警察,為了控告警察翻查了六法全書及各種條文,就是沒有那個法規規範甚麼是 "妨礙公務"。警察執勤時,除了明顯的事證可以讓他們有依據可以執法外,許多情況下,他們都是 "自由心證" 的,該影片的當事人看來就是碰到個過度 "自由心證" 的警察。警察、法官也是人,他們也會犯錯,犯錯一樣可以告他們,這是我們每個國民應該具備的認知。如果現實世界沒有不良的警察、法官,就不會有許多電影裡出現惡質的警察和法官。我忘記是誰說的,有人說,當我們要評價一個事件、政策的時候,應該以被支配者、受害者、弱者一方的角度思看問題,比較容易理解事件、政策的本質,因為我們絕大部分人在絕大部分的事件、政策之下都是被支配者、受害者、弱者,媒體是站在支配者、當權者、既得利益者的角度在報導新聞的 (消費弱者,對富人錦上添花),如果我們沒有體察這差別,往往會誤以為自己與他們站在同一邊 (其實只是幻想),等到不知道哪天,事情落到我們頭上時,我們根本無能力反抗 (因為不知道該反抗),最終吃虧的就是我們這些平凡的大眾。Yam
Yam您好這是我在網站上找到的〔警察勤務條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D0080026法條沒有說到”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一點,想請問出處在哪?
Hi Weiting,首先我先澄清一個說法,我之前的文章意思並非指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可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我的原意是指除非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警察不能以無法確認受檢人為由帶回警局處所。事實上,受檢人本來就有義務配合臨檢 (如果該臨檢合法的話)。我根據你給的連結去查了一下其他有關的條文資料,我必須說雖然網路上確實有人陳述除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警察不能以無法確認受檢人為由帶回警局處所。但我確實也還找不到明確法規佐證此說法。不過,若根據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該影片當中的警察顯然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款進行臨檢,問題是,影片當中的對話清楚顯示,這些人之所以被臨檢,只因他們白天在該 "出沒",顯然這位警察的行為已超出上述規定範圍。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但其前提必須是當第六條規定情況成立時,才得為之。Yam
影片的錄製其實也不是從警察盤查就開始錄製,說不定前面有什麼事件是我們不知道的...
匿名 提到... 影片的錄製其實也不是從警察盤查就開始錄製,說不定前面有什麼事件是我們不知道的...===========剛剛從Youtube的留言中看到有人這麼說的討債集團的鄰居報案樓下有人在鬥毆 ====這是第三者的說法,我在網路上還沒找到當事者的說法,暫且假設第三者的說法是正確的。如果真是這樣,警方要求對方表明身分就有正當性,不過,我還是要說...1. 單單就所看到的影片片段,是不能證明這些人先有任何不法行為才遭受臨檢,既然如此,我們就不該想當然爾地認為警察臨檢沒錯,當事人有錯。警察有權查驗民眾身分的先決條件必須是當事人行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2. 不管當事人是否真的是暴力討債人士,警察開槍還是明顯過當。如果僅僅聽該名警察在影片當中所陳述的開槍理由,我會認為他的開槍是正確合理的,可是影片所顯示的實際狀況卻表明該名警察所陳述的與事實不符,警察開槍當時,當事人沒有人碰觸警察或企圖衝向警察,當時狀況完全不符合警察遭受生命威脅的危險,無法解除犯狀狀態,或被企圖搶槍搶槍的幾種狀況。3. 退一萬步說,就算警察開槍有其必要,但依當時情況來看,連開三槍也顯然過當,之後的兩次開槍也很不合理。Yam
粉:粉紅上衣 警:警察 錄:錄影者 路:同夥路人 黑:黑上衣粉:那就好啦(尾音上揚)粉:那就好啦,錄,錄起來嘛警:看巡邏車來了沒有粉:錄起來嘛粉:要鬧是不是,我叫記者來呀錄: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不好意思,我照,我照一下嘛警:好阿,來錄:我們照一下粉:我叫記者來嘛,來呀錄:我朋友(咧|也)警:你也照一下粉:要鬧是不是呀錄:來,我照一下喔粉:要鬧是不是呀,長官粉:我叫記者來呀粉:我現在馬上叫記者來警:請你叫記者來粉:我現在馬上叫警:請你叫記者來粉:我現在馬上叫東森的過來警:好粉:厚警:請你叫記者來粉:你莫名其妙嘛,你警:請你叫記者來粉:你莫名其妙嘛黑:長官,長官不好意思粉:你這個,媽的,x的想怎樣警:請你不要碰我警:請你不要碰粉:我沒有,我沒有帶證件,我白天,我白天就不能出沒在這邊嗎警:我沒有說你不能出沒粉:對阿警:我現在告訴你,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粉:恩警:因為我不能夠確認你的身分粉:恩警:我要帶你回粉:那我現在報給你阿警:勤務處所警:因為你報的,資料我沒有辦法確認是不是真實的粉:長官你可以查阿路:那你帶回去粉:可以查阿警:厚路:你就能確認囉警:可以粉:可以查阿路:憑什麼確認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路:你憑什麼確認路:憑什麼確認粉:我懶得理你啦...粉紅上衣一開始就很嗆,也不知道之前是怎樣,真是一群人太閒了
警察行使權利過當個屁啊如果警察不能行使權利還能保護善良民眾嗎還在那邊爭說警察不對價值觀扭曲自以為帥活在自己的世界裡面去找再多資料都是屁法律的意義就是要保護善良民眾如果警察不能實施權利 怎麼保護民眾!?還在那裡囉哩囉唆找一堆資料支持自己那你找來的資料意義又何在乖乖配合就好這一群人全部都沒有人帶身分証我看去吃屎比較快
給樓上的egp,問題不在有沒有攜帶身分證,問題出在警察執行臨檢,是否當時已具備符合法規所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警職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如果這條規定條件不符,其他的行為就不具正當性。你提到 "如果警察不能行使權利還能保護善良民眾嗎",你也提到 "如果警察不能實施權利 怎麼保護民眾!?" 這都沒有錯,這位警察我相信他也是基於這個信念於責任感,才會對那些人採取臨檢。但問題是,法律也規範了警察的職權範圍,這是基於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國民的安全需要被保護,但國民的基本權利也要被維護,不管哪些所謂的 "討債份子" 打算做甚麼事,除非 (目前沒有明確證據顯示) 他們是現行犯、準現行犯,他們還是與我們一樣有應有的權利,不能因為我們 "覺得"、"看起來" 他們是混混、流氓,他們就該被用超過法規規定的範圍的條件來對待。順便請egp網友觀察當前台灣司法現狀,我們就會發現司法程序及動作經常因為政治、特定人物、人民觀感而轉彎,出現雙重標準、執法比例不對等的現象,這是很不正常的。
果然是樹多必有枯枝, 人多必有白痴!!一看就知道是年青人不肯配合,警察先生才會有這樣的行為出現,一開始好好配合根本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居然還有人認為行使職權過當,太好笑了!!給這名有正義感的警察先生,掌聲鼓勵鼓勵!!
給樓上的朋友,看事情先用弱勢者的立場去思考比較好。也請認清自己的公民權利。警察如果不依規定執法,任何人 (包括心中意圖犯罪者) 都有權利質疑警察的行為,並為自己的的權利辯護。人多當然就有白癡,只是要提醒你,這話適用於任何人。
同意五樓的看法,試問各位,要是您面臨相同的情形又會作何方式處理?身為一個公民,基本的權利還是該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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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帶的就沒帶丫,有帶的就拿出來就好了丫,幹嘛故意找警察的麻煩,而且警察是己經有告訴你們他是要執行公權力的,你們還一群人圍攻上來,...,你們人比較多吔,警察要自保丫...
那些人太囂張了點...我覺得警察沒錯
民眾不知道在囂張、白目什麼?
沒做壞事的話乖乖配合,不就好了。
幹嘛一直挑釁啊....
這樣表示很厲害嗎?
警察沒錯+1
結論是民眾太白目又囂張。
一開始擒拿粉紅色上衣的警察也有錯,太容易被激怒;當他受到言語挑釁而出手後,一群人馬上把警察包圍,其中也有人動手推開警察!這時候就是民眾的錯了,所以警察鳴槍示警是正確的。
再來就是鳴槍的次數,的確有過多的嫌疑;不過,當警察示意要民眾蹲下時,多數人(尤其是錄影者)仍是不顯安分,一直想要起身(最好是蹲著不能錄影啦),而且又一直七嘴八舌的。
之後當支援警力到達後,一群人卻也不敢囂張了(人數比不過,不敢大聲是吧)。
最後粉紅色上衣的民眾還不是要被帶回警局,跟一開始警察要做的事一樣,民眾演了一齣鬧劇,浪費了納稅人的錢。
在在我看來,主要還是警察行使職權過當。
沒錯,被臨檢者的某些言行舉動可能激怒了警察,可是,在民主國家裡,只要言論、行為沒有超越法律範圍,任何被臨檢者都有他應有的權利,面對警察,只要自認自己是對的,據理力爭,甚至自行錄影存證都是合理。
比較有爭議的關鍵點在於,民眾沒有帶身分證明時,警察有權將民眾帶回警局嗎? 警察的理由竟是我沒辦法確認你的身分!?
除非民眾有違法行為在先,不然,確認一位善良公民身分的責任不是應該在警方嗎? 警察真的有權隨便抓個人回警局,只因他們無能力辨識他是誰嗎? 這點我不確定,請了解的人幫忙解釋一下。
那個要抓人的警察我覺得他是被激怒了,被激怒的警察經常會幹出一些他們自認合法、無所謂,但其實是過當的舉止。從影片來看,當事者沒有企圖要離開,警察卻抓住對方,對方問說甚麼要抓住我的手,警察卻說請你不要離開我的視線。這是明顯抓狂的行為,因為當事者根本沒離開,警察這個動作只是宣示他的權威,告訴當事者誰是老大。當然這個警察會抓狂也不是沒有原因的,因為當事者的朋友在旁邊一再地說:憑甚麼確認? 這聽在警察的耳裏,簡直就像在挑戰他們的權威,可是話說回來,民眾對於:憑甚麼確認? 這樣的質疑有任何過錯嗎? 有妨礙公務嗎? 沒有,不過現實裡,許多警察就是在類似的情況下做出許多過當的事出來,當警察事後被要求解釋他們的行為是,他們都聲稱是依職權排除任何妨礙公務的行為。我們經常聽說有民眾去申訴警察執勤過當,請問有那個人聽說申訴成功的?除非警察明顯違法,不然答案是零,因為,民眾申訴的管道與警察是屬於同一個共生體系下產物。法院需要警察武力當司法權威的最後靠山,警察需要法院為他們的行為開綠燈。
從一開始,那個警察開槍就不對。在後來同僚前來了解的時候,那個警察聲稱說這群人一擁而上,他怕被他們搶槍,所以對空鳴槍,真的是這樣嗎? 請網友再看一遍影片,事實是,當那群人與警察分開後,警察與群眾保持一段距離,並且相對好幾秒鐘,這時群眾紛紛說:錄起來啦! 這時警察卻連開三槍。當然,有人會說,警察覺得無法掌握情況,只好用槍,問題是,當時警察依然掌握狀況,同樣地,他之所以這麼做,一樣是被激怒了,因為群眾喊著要錄下他的行為,這時警察權威自尊心再度受損,只好用武力彌補。至於後面陸續開的四槍,只是警察要強化自我認知合法的補充行為而已,也就是他要合理化他開前三槍的行為。
如果我沒聽錯,那個當事人之所以還是被帶回警局,不是因為警察就是該把他帶回警局,而是因為警察開了槍。槍是不能隨便開的,一但開槍,就要寫報告給個交代,沒有帶回當事人,警察無法寫出合理的報告。所以找彈殼回去也是為了會去寫報告做交代,這個警察的EQ很低,隨便開了槍,給自己找一堆麻煩事,只因一時的虛榮的權威自尊心受損。
說到警察的權威自尊心,本人說個自己親歷過的例子。本人下班晚上開車回林口,為了避開40元不合理的收費,我和大部分住林口的其他人一樣,都是走高速公路旁邊的那條山路 (大科路),有一天晚上,當我開車走在這條路上的時候,一輛龜速 (約30 ~35時速) 的警車走在前面,這條路的速限以前是40KM,後來改成50KM,我想超車,但前方又是警車,我特別小心留意,一直跟在這警車的後面,直到看到道路中間標線從雙黃實線變成雙黃虛線後,才開始加速超越警車,結果,由於這條路上唯的一個路口剛好是紅燈,我只好停下來等綠燈,這時後面那輛警車開過來,衝到我的前面,要我停車,下來的警察要看我的駕照,我給他看,然後他說我超速並且違規超車,我說哪裡有,他指著路中央的雙黃實線說,這是不能超車的,我告訴他,我又不是在這裡超車,我是在前面超車,那裡不是雙簧實線,他說就是雙簧實線,我說那好,我們去看看那裡是不是雙簧實線,他們不敢同意,然後又說我超速,我說我要車過你們的車當然要加速啊! 他說那就已經超速,我說沒有,是你們的車太慢,他說你不知道這裡是限速40KM嗎? (事實上是50KM)我說我知道啊! 他說我超過他們的時速就超速了,我說沒有,我的碼表顯示沒有超速...就這樣爭來爭去,他們說你還狡辯,另一位警察說,開單啦開單啦,我說我有沒違規,你憑甚麼開單。我的語氣也不是很客氣,他們有點不爽,說我這樣是妨礙公務,我說我都配合你停車,給你們看證件,我也沒有對你有任何肢體動作,哪來的妨礙公務。為了讓對方有個台階下,我後來語氣稍微好一點,只一再說如果你不相信,我們就回到前面路段去看看。後來他們也覺得吵不出個結果,一方面我也口氣比較客氣,所以就放我走了。
這就是許多警察的心態,面對民眾喜歡擺威權,碰到有想法,對自己權力敢主張的,警察會更不爽,動不動就是指控別人妨礙公務,老實說,台灣的警察水準很低,簡單一句話就是欺善怕惡。
非常同意樓上所說,員警EQ很差的意見。:)
樓上認為鳴槍是不對的,但是,我還是認為起因在於民眾有”動手””大力”推開該名員警,所以該名員警開槍示意的做法是正確的。
然而,只有第一次的開槍是沒錯的,之後陸續的幾發,是大大的錯誤,頗有樓上所說,因權威自尊心受損而抓狂的過當行為。
最後粉紅上衣民眾被帶回警局,的確不是因為身分證明問題而被帶回,只是這結果,倒也跟一開始警察想做的事不謀而合不是嗎。
我是上面5樓的發言者
剛剛從網路上找到一些資料,這個資料證明我的懷疑是合理的,請先看以下節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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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 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
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 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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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項針對某種狀況的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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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有相當理由足認人民之行為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時,警察依法實施檢查、查證身分時,係基於公權力之職權行使,而產生規制作用,人民如拒絕陳述,現場無從確定身分,又不同意同行至勤務處所接受調查,當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路檢及盤詰均係調查或查察的一種型態,如有法律明文授權警察人員行使,自屬依法調查或查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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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這條規定看起來和前面引述的原則違背,但詳細看並沒有,因為後者要成立的條件是...
"警察有相當理由足認人民之行為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時"
不管影片當中的被臨檢當事人是不是刁民、痞子還是Sula,至少從他們的對話中可以確定,這群人在警察眼前並沒有從事任何不法行為,他們只不過經常 "出沒" 該地,依此判斷,我認為警察確實行為過當。
我看到網路上大部分網友專注在影片當中場面的演變發展及言語動作,所以普遍認為警察沒錯,頂多有些許過當而已,可是,他們都忽略了觀察因果,也就是沒有去想事情怎麼會演變成這樣的? 演變成這樣真的是完全只是被臨檢人的錯嗎?
我認為被臨檢人主要的錯只有一個,就是其中一人要被警察押走時,蜂擁而上搶人,雖然警察的行為過當,但在司法體系下,這群人的行為會被認定構成妨礙公務,我不說這是一種罪,是因為,台灣根本沒有所謂的 "妨礙公務" 治罪條例,也就是說,根本沒有哪一條法律規範何種行為叫做 "妨礙公務",可是很弔詭的是,竟然在司法體系下,有人會因 "妨礙公務" 而被告,只要警察主張當事人妨礙他順利執行公務的所有言行,法院都會接受警察的指控,而對當事人做出處罰。對這種不尊重人民基本權力的司法體系,很令人失望。
至於被臨檢人群眾的叫囂,如果只是主張自己的權力,質疑警方的合法性,而不涉及對警察的人身攻擊,這本來就是國民的基本權利,在法律上本來就是無罪的,可是,很多警察經常把當事人對他們言語上的質疑也當作 "妨礙公務" 的指控項目,台灣要邁入真正保證人權的國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支持影片中警察行為的人,應該都沒碰上被警察找過麻煩,所以想當然地認為警察執勤應該都很合理都沒有錯,可是現實上 (多半是交痛取締事件),只要碰過的人,只要有人不服的,大概都會碰上被恐嚇是在 "妨礙公務"。
這裡有詳情..^^
九嫌暴力討債 警對空鳴槍制服黑衣人
http://tw.youtube.com/watch?v=bwKJo2oKMiI&feature=related
給樓上,
你所聯結的新聞片聲稱
1. 有9名 "暴力討債" 人士
2. 這9名最後都 "乖乖就逮"
可是影片顯示的是
1. 看不出來有9名那麼多,就算有,從對話中可以看出,這群人士之所以被臨檢不是有任何不法行為,只因他們在該地 "出沒",沒有提到有 "暴力討債",我懷疑這是警方加油添醋所回應指控的。
2.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出非現行犯,警察無權要求某人和他們一起到警局調查身分。
3. 沒有9名都 "乖乖就逮",只有一人因為警察開了槍,需要配合到警舉作報告。
最不合理的地方是,怎麼可能有所謂的 "9名討債人士",自己錄影,錄下自己的 "愚行",然後自己放到網站的? 這可不是警方的錄影片段,怎麼都沒有人質疑呢?
這段影片順便告訴我們,台灣的新聞媒體是多麼的不可相信及不專業,而許多人每天都不知不覺在吸食這些不良媒體所灌輸的錯誤訊息
感謝七樓的資訊。
我的確沒有就法規的部分深入了解便發表意見。在此為我的言語致歉(留言好像不能刪除?)
這樣看來,就有幾個問題
1.警察動手抓民眾的手是否屬搜查或強制拘留?
2.警察的過當行為是否從要求民眾回警局就開始?
不過台灣竟然沒有”妨礙公務”相關法律,也蠻讓人吃驚的。
Hi Weiting,
請不要這麼說! 網路言論缺少肢體表情,本來就容易讓人誤解,如果我的用詞有讓你覺得不舒服,請原諒我,我絕對沒有惡意。
你提到
1.警察動手抓民眾的手是否屬搜查或強制拘留?
2.警察的過當行為是否從要求民眾回警局就開始?
這兩個問題,以我的認知來看,第2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至於第1個問題,可能還不算搜查或強制居留,因為警察說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不要離開他的視線。比較像是第2個問題的強化動作。我認為在法律上,當事人應該可以控告警方抓住當事人的舉動是 "妨礙自由",不過,我相信官司不會贏,理由我之前說過了。
我為甚麼會知道沒有 "妨礙公務" 這種法規?因為我弟弟告過警察,為了控告警察翻查了六法全書及各種條文,就是沒有那個法規規範甚麼是 "妨礙公務"。警察執勤時,除了明顯的事證可以讓他們有依據可以執法外,許多情況下,他們都是 "自由心證" 的,該影片的當事人看來就是碰到個過度 "自由心證" 的警察。
警察、法官也是人,他們也會犯錯,犯錯一樣可以告他們,這是我們每個國民應該具備的認知。如果現實世界沒有不良的警察、法官,就不會有許多電影裡出現惡質的警察和法官。
我忘記是誰說的,有人說,當我們要評價一個事件、政策的時候,應該以被支配者、受害者、弱者一方的角度思看問題,比較容易理解事件、政策的本質,因為我們絕大部分人在絕大部分的事件、政策之下都是被支配者、受害者、弱者,媒體是站在支配者、當權者、既得利益者的角度在報導新聞的 (消費弱者,對富人錦上添花),如果我們沒有體察這差別,往往會誤以為自己與他們站在同一邊 (其實只是幻想),等到不知道哪天,事情落到我們頭上時,我們根本無能力反抗 (因為不知道該反抗),最終吃虧的就是我們這些平凡的大眾。
Yam
Yam您好
這是我在網站上找到的〔警察勤務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D0080026
法條沒有說到”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一點,想請問出處在哪?
Hi Weiting,
首先我先澄清一個說法,我之前的文章意思並非指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可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我的原意是指除非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警察不能以無法確認受檢人為由帶回警局處所。事實上,受檢人本來就有義務配合臨檢 (如果該臨檢合法的話)。
我根據你給的連結去查了一下其他有關的條文資料,我必須說
雖然網路上確實有人陳述除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警察不能以無法確認受檢人為由帶回警局處所。但我確實也還找不到明確法規佐證此說法。
不過,若根據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
....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該影片當中的警察顯然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款進行臨檢,問題是,影片當中的對話清楚顯示,這些人之所以被臨檢,只因他們白天在該 "出沒",顯然這位警察的行為已超出上述規定範圍。
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但其前提必須是當第六條規定情況成立時,才得為之。
Yam
影片的錄製其實也不是從警察盤查就開始錄製,說不定前面有什麼事件是我們不知道的...
匿名 提到...
影片的錄製其實也不是從警察盤查就開始錄製,說不定前面有什麼事件是我們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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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從Youtube的留言中看到有人這麼說的
討債集團的
鄰居報案樓下有人在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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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第三者的說法,我在網路上還沒找到當事者的說法,暫且假設第三者的說法是正確的。
如果真是這樣,警方要求對方表明身分就有正當性,不過,我還是要說...
1. 單單就所看到的影片片段,是不能證明這些人先有任何不法行為才遭受臨檢,既然如此,我們就不該想當然爾地認為警察臨檢沒錯,當事人有錯。警察有權查驗民眾身分的先決條件必須是當事人行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
2. 不管當事人是否真的是暴力討債人士,警察開槍還是明顯過當。如果僅僅聽該名警察在影片當中所陳述的開槍理由,我會認為他的開槍是正確合理的,可是影片所顯示的實際狀況卻表明該名警察所陳述的與事實不符,警察開槍當時,當事人沒有人碰觸警察或企圖衝向警察,當時狀況完全不符合警察遭受生命威脅的危險,無法解除犯狀狀態,或被企圖搶槍搶槍的幾種狀況。
3. 退一萬步說,就算警察開槍有其必要,但依當時情況來看,連開三槍也顯然過當,之後的兩次開槍也很不合理。
Yam
粉:粉紅上衣 警:警察 錄:錄影者 路:同夥路人 黑:黑上衣
粉:那就好啦(尾音上揚)
粉:那就好啦,錄,錄起來嘛
警:看巡邏車來了沒有
粉:錄起來嘛
粉:要鬧是不是,我叫記者來呀
錄: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不好意思,我照,我照一下嘛
警:好阿,來
錄:我們照一下
粉:我叫記者來嘛,來呀
錄:我朋友(咧|也)
警:你也照一下
粉:要鬧是不是呀
錄:來,我照一下喔
粉:要鬧是不是呀,長官
粉:我叫記者來呀
粉:我現在馬上叫記者來
警:請你叫記者來
粉:我現在馬上叫
警:請你叫記者來
粉:我現在馬上叫東森的過來
警:好
粉:厚
警:請你叫記者來
粉:你莫名其妙嘛,你
警:請你叫記者來
粉:你莫名其妙嘛
黑:長官,長官不好意思
粉:你這個,媽的,x的想怎樣
警:請你不要碰我
警:請你不要碰
粉:我沒有,我沒有帶證件,我白天,我白天就不能出沒在這邊嗎
警:我沒有說你不能出沒
粉:對阿
警:我現在告訴你,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粉:恩
警:因為我不能夠確認你的身分
粉:恩
警:我要帶你回
粉:那我現在報給你阿
警:勤務處所
警:因為你報的,資料我沒有辦法確認是不是真實的
粉:長官你可以查阿
路:那你帶回去
粉:可以查阿
警:厚
路:你就能確認囉
警:可以
粉:可以查阿
路:憑什麼確認
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路:你憑什麼確認
路:憑什麼確認
粉:我懶得理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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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紅上衣一開始就很嗆,也不知道之前是怎樣,真是一群人太閒了
警察行使權利過當個屁啊
如果警察不能行使權利還能保護善良民眾嗎
還在那邊爭說警察不對
價值觀扭曲自以為帥
活在自己的世界裡面
去找再多資料都是屁
法律的意義就是要保護善良民眾
如果警察不能實施權利 怎麼保護民眾!?
還在那裡囉哩囉唆找一堆資料支持自己
那你找來的資料意義又何在
乖乖配合就好
這一群人全部都沒有人帶身分証
我看去吃屎比較快
給樓上的egp,
問題不在有沒有攜帶身分證,問題出在警察執行臨檢,是否當時已具備符合法規所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警職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如果這條規定條件不符,其他的行為就不具正當性。
你提到 "如果警察不能行使權利還能保護善良民眾嗎",你也提到 "如果警察不能實施權利 怎麼保護民眾!?" 這都沒有錯,這位警察我相信他也是基於這個信念於責任感,才會對那些人採取臨檢。但問題是,法律也規範了警察的職權範圍,這是基於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國民的安全需要被保護,但國民的基本權利也要被維護,不管哪些所謂的 "討債份子" 打算做甚麼事,除非 (目前沒有明確證據顯示) 他們是現行犯、準現行犯,他們還是與我們一樣有應有的權利,不能因為我們 "覺得"、"看起來" 他們是混混、流氓,他們就該被用超過法規規定的範圍的條件來對待。
順便請egp網友觀察當前台灣司法現狀,我們就會發現司法程序及動作經常因為政治、特定人物、人民觀感而轉彎,出現雙重標準、執法比例不對等的現象,這是很不正常的。
果然是樹多必有枯枝, 人多必有白痴!!
一看就知道是年青人不肯配合,警察先生才會有這樣的行為出現,一開始好好配合根本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居然還有人認為行使職權過當,太好笑了!!
給這名有正義感的警察先生,掌聲鼓勵鼓勵!!
給樓上的朋友,
看事情先用弱勢者的立場去思考比較好。
也請認清自己的公民權利。
警察如果不依規定執法,任何人 (包括心中意圖犯罪者) 都有權利質疑警察的行為,並為自己的的權利辯護。
人多當然就有白癡,只是要提醒你,這話適用於任何人。
同意五樓的看法,
試問各位,要是您面臨相同的情形又會作何方式處理?
身為一個公民,基本的權利還是該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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